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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闻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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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徽州|珠川布政殿石雕艺术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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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1: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岛公检法官官相护,刑讯逼供的被告人在案件发回重审期间仍未得到公正审理。天大冤屈何时昭雪?妻儿老小望眼欲穿!


  最高人民法院告申庭:

  我们是孙彦辉、张亚成、高振江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家属,曾多次反映该案原审一审、二审严重违法问题,案件于2011年10月18日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青岛市市南区法院重审。市南区法院接到案件之后,一味拖延,长达四个月之久不安排开庭。家属无奈进京向有关部门反映,在上级部门的督促下,市南法院才于2012年3月9日上午安排开庭。原定9点半开庭的,实际到10点15分才开庭。因时间拖延,上午真正庭审时间不到两个小时。下午继续开庭,不到一小时审判长又匆忙宣布休庭,延至3月16日二次开庭。如果仅仅因为无谓的拖延,让家属多出点律师差旅费,我们也就算了。可让我们家属无法忍受的是,案件发回重审后,合议庭并未认真审案,甚至连诸多走过场的表面文章都没做。现将有关市南法院在重审程序中出现的严重瑕疵反映如下,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本案没有安排质证程序,任由公诉方指控却不同意辩护方质证,直接限制被告人及其律师行使正当的辩护权。

  因本案涉及被告人数较多,证据材料繁杂,在公诉方出示证据时,辩护人就曾提出一证一质或一组证据一质,审判长并未同意辩护人的意见,继续让公诉人出示证据;就在公诉人出示完毕证据之后,审判长却没有让辩护人或被告人质证,居然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当辩护人提出要恢复法庭调查,辩护人需质证和发问被告人时,审判长只允许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并不同意辩护人和被告人质证。这种只允许公诉人指控,不允许辩护方质证的审判,裸地限制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权。

  二、因本案涉及到侦查人员严重刑讯逼供问题,辩护人提供诸多线索和证据,要求法庭对此深入调查,尤其明确提出要求传侦查人员到庭作证、调取被告人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记录、对被告人的伤情进行鉴定,都被审判长一一回绝。

  本案三个被告人在庭审中,一再提出自己在派出所非法羁押多日,期间遭受种种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详细描述具体情节,包括四天五夜不让睡觉、不给饭吃、寒冬腊月浇凉水、双手被反扣在椅子上任由侦查人员拳打脚踢。其有罪供述皆系刑讯逼供之下的屈打成招。除了被告人的当庭陈述,还有如下证据能印证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1、三位证人看见张亚成在讯问之后有眼角淤青的情况;2、公诉方出示的张亚成辨认现场时的照片和原审一审时出示的讯问录像都能看出其右眼下角发青;3、讯问笔录显示的非正常工作时间的讯问(多次在深更半夜讯问,侦查人员不断换人车轮战般讯问被告人);4、高振江身上至今存留的伤痕。鉴于上述充足的证据,辩护人提请法庭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而审判长却始终回避这个所谓的敏感问题。以致对辩护人有关传侦查人员出庭、调取被告人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记录、对高振江的伤情进行鉴定等合理请求一概蛮横拒绝,并且不说明任何理由。

  本案除了被告人在严重刑讯逼供之下作出的有罪供述之外,没有任何一项证据能指向被告人有故意杀人行为。对于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的调查和排除,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案原审一审、二审法院未就该问题进行调查,并在一审判决中直接引用定案,系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现在发回重审,市南法院仍然刻意回避此问题,继续袒护违法办案的侦查人员。如此审案,被告人的天大冤屈,何时昭雪啊?

  三、三位辩护人一致要求播放原审一审时播放过的讯问录像,却被莫名其妙地告知光盘坏了,无法播放。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原审一审时曾播放过部分讯问录像,虽然经过剪辑,但仍然能清晰地看出被告人张亚成眼角淤青的情况 ,并且可听见警察严厉呵斥被告人的声音。发回重审阶段,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并未播放该录像,辩护人强烈要求播放,法庭工作人员假装鼓捣两下,竟然告知光盘坏了,无法播放。如此重要的证据说坏了就坏了,辩护人要求播放备份,未得到法庭允许。

  各位领导,被告人自2009年12月关押至今,已过了三个年头。作为被告人的家属,我们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煎熬,一次又一次地期待司法公正,可又一次次地失望!老人的头发等白了,妇女的心儿等焦了,懵懵懂懂的孩子一遍又一遍地追问:爸爸什么时候回来呀?对于青岛公检法官官相护行为,我们深感有必要吁请上级部门督促青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让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理,还无辜的被告人以清白。我们不是无理取闹的刁民,我们只求最简单的四个字:依法办案!


  情况反映人:

  孙彦辉家属(签字):张亚娟

  联系电话:张亚成家属(签字):冯美丽

  联系电话:13845932014

  高振江家属(签字):代桂萍

  联系电话:

  2012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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