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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回应抄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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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1:22: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11日傍晚针对“被诉抄袭艺术评论遭索赔百万元事件”进行了首次正面回应,通过各种客观材料的展示给公众提供了更接近真相的事件情况。当然法庭如何判决还需一些等待。
范迪安发言:
    8号下午北京市二中院开庭,相关媒体做了报道,从去年冬天到今年,此事一直引起关注。我的态度:既然诉诸法院,希望等待法庭的结论,但在今天媒体时代,本着客观公正态度,追踪案件进展,使得社会引起关注。凡是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健全整个社会更好的,更良性的互信,媒体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事一出,我通过雅昌发表过声明,简单地通报了下。后来因为太忙,力求使此事集中在法院取证,等待结论,所以就一直没公开新闻发布和媒体联系。随着这次开庭,社会关注很多,美术界的朋友关心也很多,纷纷询问此事进展,我作为当事人有义务接受媒体的关注和采访,也愿意向媒体谈论此事。原告有一些信息,我也有一些信息,这些信息重要针对原告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和他们提出证据的角度情况,我应该让社会听到两方面的情况和声音。
   中国美术馆跟主办单位的签订的展览协议书,对保险、布展等各种细节的规定。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甲方:中国美术馆主要保证展览期间的服务和收取费用。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办展规章制度等内容。 各种资料说明,这个展览的缘起和主办是中外文化交流中心。展览新闻通稿由主办单位中外文化交流中心提供,里面既没有提到我,也没有提到原告。新闻稿没有个人专属权,是主办单位的组织文字。包括艺术家个人简历、创作者自述等。萧长正本人来办展览期间,通过主办单位、国内雕塑家介绍与我认识,此前我对他并不熟悉,在大陆他在桂林做过艺术创意。 我本意是希望他来做两岸文化交流,我看了资料后,表示可以为他写一篇短文来介绍他,就是《超越界限》一篇。展览中作为宣传没有印画册,而是印了一个宣传册类的资料,有主办协办单位和艺术家资料以及我个人的这篇文章。非常清楚,一套设计,并没有节外生枝的其他宣传的东西。
    关于萧长正的展览宣传载体除了留言板,展讯等的介绍,还有我们的官网,这是我们为艺术家展览服务性的条款。馆刊也在06年第2期中对萧长正进行了报道,报道内容就是主办单位提供的资料。我们的展讯登了展览的消息,也明确写了主办单位是中外文化交流中心。这里有没有被告所讲的剽窃,抄袭,援引,都可以一目了然。 每年的年鉴里同样在展览部的工作回望里谈到了展览情况,在中台艺术交流项目中。一句话,这个展览按照正常秩序举行。文化部相关领导和各界代表也一起参加了展览剪彩。所有文字内容描述都放在这里给大家阅读。 主办单位也有网站,介绍此展览,和我的短文。

    总结声明: 1、萧长正展览组织主体:与中国美术馆没有关系。 2、所有材料显示,我的确不是这个展览的策展人。我是有这样的能力和做一些工作,但不表示我是每个展览的策展人,我只对我具体署名和明确为这个展览理论水准艺术质量、对公众宣传口径负责的。我是策展人,但我不是萧长正这个展览的策展人。可能外界对策展的概念比较模糊,不太了解,容易引起混淆。这些材料和情况之前就已告知大家,现在是针对长期在美术界的人对这个情况作一下告知。这样才更接近事实真相。3、展览只有一个主办,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也是唯一的主办,所有材料是他们提供的。 4、我是为这个艺术家写过短文,并在展览中用过。但我没有为萧长正写过任何其他文字。在写之前我没有拜读过原告的大作,因为美术评论是我的专业,我对任何展览有自己的观点看法。5、媒体刊登了署名为范迪安的文章,这个情况很严重。第一,我的确不知道,过去有人或媒体发表了署名为范迪安的文章。这些媒体都比较小,比较偏僻。直到原告提出之后。这些媒体发了我的文章严格来说跟我来说没有关系,但是既然出现,我应该积极对此事进行澄清了解。《生活报》中刊登的文字毫无疑问是原告的最大证据。我当时立刻联系了《生活报》,他们也给了我回函澄清此事。

    原告提出的署名我的文章,说是剽窃。如果此事真实,可以比剽窃更严重,媒体发布的文字实际是原告原封不动的文章的缩短版,这是我后来查到的,署名是范迪安,但这不是撰写出来的。这是一个常理,靠知识即可鉴定。比如说,我在文章里面引用了别人的关键词,主要观点等内容,可以说我抄袭,但这整个并不是我经手的文章。这是一个知识判断,常理判断。我只是将涉及到我的问题向法庭作出澄清。原告给出了46份的庞大资料,这很容易引起大家将案件复杂化。现在呈现给大家,这是法院给我的,因为我要为此提出解释。

    证据1-5,都是原告陈述他的文章《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我的回复是,此文为原告所作,与本人无关。 证据6-9,是原告陈述他所谓的文化侵权事实,《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我的回复是,文章与我无关,但的确有一篇被署名。公正的材料容易导致迷惑,公正证明的是什么?是这份材料的形式,而非这份材料的真相。 证据10,中国雕塑网的夜刊登了《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署名是佚名,更与我无关。 证据11、12、13 也是网站转载的文章,甚至未署名的,都与我无关。原告他要证明的内容在多条写着要证明文章侵权事实,这一定本身就不符合事实,且不要分析这个证据是什么内容,与我有没有关联,我准备今天向大家介绍之后,把这些证据的回应全文披露出来!
    我非常愿意媒体多向我提出质疑,更多质疑就会更快引向真相。全部事实就是有些媒体在转载我的文章的时候,将不是我的文章署上了我的名字。我能够理解如果有人侵权我的文章我也很愤怒,但是面对此事,我们要排除枝蔓找出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真正对象和渠道。媒体的一部分报道不能对当时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我也一直没有时间向大家回应此事,今天我全面介绍了此事,这并不复杂,事情的表象和真实性都非常清楚。我就说这些。
范迪安答记者问
您对目前文娱炒作和知识产权如何看待? 这个社会的意识比较薄弱,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很缺乏,媒体时代超出了知识产权的现状。我们应该呼吁对知识产权的道德准则。
目前知识产权与经济利益挂钩。如何判定此事的性质,大家要有一个基本的常识性的判断。媒体也应该有这样的常识和责任。

中国美术馆馆长被诉抄袭艺术评论 遭索赔百万元 事件始末
    自己撰写的一篇艺术评论中的大部分内容被发表在网站上,署名却是范迪安,自由撰稿人黄以明为此将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台湾艺术家萧长正以及两家网站起诉到法院,索赔100万元。10月8日下午,此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对于原告黄以明的抄袭指控,范迪安的代理人表示,范迪安是“被署名”了,起诉他抄袭既不符合常识,也不符合常理。8日,黄以明本人亲自出庭,而范迪安因在国外未能到庭。据黄以明称,他独立创作了对台湾艺术家萧长正雕塑艺术评论文章《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后经其删减发表在台湾《艺术新闻》杂志2000年第10期上。2006年3月15日,萧长正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了个人雕塑展,在整个宣传过程中,全国多家媒体包括《中国美术馆》馆刊都对他创作的该文进行了全部使用、部分使用、观点使用或原句抄用,却没有一家媒体署过他的名字。而发表在“全球特产网”以及“中华特产网”的署名为“文章作者:范迪安”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经律师对照该文共1626字,其中1518字完全来自他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黄以明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范迪安从未向被告网站投过稿,他是被署名了,他也是受害者!”范迪安的代理律师杨大民表示,范迪安在接到诉状前从未见过黄以明评论萧长正的文章,从未抄袭其文章署名发表并向任何媒体投稿。原告称范迪安抄袭既不符合常识,也不符合常理。
    对于这篇只是通过简单去掉几段后没做任何技术调整的方法就完成的 “剽窃”作品,以范迪安这样的笔杆子,他也不可能去犯这样的低级错误。范迪安的代理律师希望法庭查明该报中此文章的出处,在给予黄以明公正的判决的同时,也给范迪安一个客观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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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2:07:16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真正的原创已经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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