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部落】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2143|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于海东:为什么有那么多敢于拍假的拍卖公司?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8-30 23:28: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拍卖市场为什么有那么多拍不完的名家伪作?“不保真”保护了谁?


  一年零八个月前,一桩原本应该止乱于法的艺术品个案却因“法”而再生乱象:苏敏罗状告北京某拍卖公司拍卖仿冒吴冠中《池塘》伪作败诉,253万元复沉塘底。如果还能冒起一个水泡,那或许就是来自苏敏罗的困惑,尽管法院一审宣判的理由很明确,她仍然不明白,为什么拍卖公司一旦在拍卖前作出免责声明,就具有了我国拍卖法所规定的特权,就可以有恃无恐甚至变法为伞,连吴冠中本人亲笔作证也难翻案。

  艺术品拍卖该不该保真,1986年中国拍卖业重新开张以来,一直是个无法落槌的难题。圈里圈外没少争论,直到半路杀出个拍卖法,才让艺术品拍卖公司大喘了一口气,不仅不用再为拍假担惊受怕,反而因为有了法律的撑腰凭空多出几分底气。不妨来看看几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扯上关系的假画拍卖案——

  案例之一:画家史国良两画一案的假画官司。面对画家上诉,某拍卖公司毫不畏惧,理由再清楚不过,拍卖方一不是《傣家三月》与《搓线图》的制作者,二不是这两幅作品的出售方,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他们不应承担责任,也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案例之二:画家韩美林《八骏图》的假画官司。面对画家要求提供上列拍品委托人的信息及双方联合打假的要求,某拍卖公司明确表态,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他们没有权力提供,即使拍卖的作品有问题,按照《拍卖法》所说他们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之三:油画家车永仁、安明阳、张永典《伟大的战略决策——毛主席和朱德总司令、周恩来副主席在西柏坡》的假画官司。面对三位原作者集体打假的亲自指证,加上当年发行量很大的画作印刷品为证,某拍卖公司同样以法相驳,法院同样依法判决,照旧是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因拍卖方不被要求保证其拍卖标的的真伪,亦不承担侵犯著作权责任。

  上述个案所涉及的《拍卖法》相关规定,实际指的就是1996年颁布实施、2004年修改时雷打不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难道一纸声明真的能够抵消一切吗?!

  有人说中国艺术品拍卖公司生在了一个好地方,即使拍出了问题自有站出来为其挡箭遮羞的。这让我想起一位古玩行老人告诉我的话,过去的古玩商大都特别看重信誉,钱赚了名声丢了的买卖,有过一次能难受一辈子。言下之意,走眼难免,心眼别歪,职业道德尤其不可缺失。令人遗憾的是,作为艺术品中介的拍卖公司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职业道德,首先在我国的《拍卖法》中就属一个被忽略的问题。看似简单的“忽略”却为拍卖公司立起一道独一无二的“防火墙”,继而演变成为一道屡遭众谴的“惹火墙”。

  一句“《拍卖法》究竟替谁说话”的当代天问,直到今天仍然有问无答。

  与此相对,比美国建国时间还长的英国拍卖业,虽然没有专项拍卖法,却设立了一部专门用来对付拍卖行业潜规则的《虚假拍卖法》,明确规定:凡当事人唆使、实施或协助进行虚假拍卖的,均被视为犯罪行为。在美国,任何一家拍卖行只要出现一次涉嫌故意虚假拍卖古董的行为,便会受到被强行逐出拍卖业并永远不能进入的严惩。没有法不等于没有规矩,在行规严于法的欧洲艺术品市场,处于强势群体的不是拍卖商而是买家,买家若对竞拍到手的艺术品提出合理质疑,拍卖商会很快接受并退回款项,而非只有我说的算你说的不算。我曾经在德国古玩店买过一张油画题材的小型张邮票,价格仅为4马克,店主却不厌其烦地询问是否加盖邮戳。我不集邮又不懂德语,没有弄明白他的意思,他就一直向我解释其中的不同,直到我明白并做出决定后才肯出售。后来我从英国《古董报》网络运营总监西蒙脱口而出的话里找到答案,那就是拍卖商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水准从中起到了相当关键的作用。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没有拍卖法的英国拍卖业比有拍卖法的中国拍卖业更懂得自律,为什么他们的拍卖市场没有因为拍出赝品而引发司法混乱。

  就拍卖业而言,拍卖难度最大的是艺术品,其中又以历史久远的部分最难鉴定,但这绝对不应该也不能成为拍假无责的硬道理。中国画的鉴别与西方油画相比,并非更为复杂。公平而论,中国艺术品拍卖绝对保真不太现实,绝对不保真也说不过去,如果因为多了一款不保真《拍卖法》,拍卖公司便可以免责,无所顾忌,实在有点儿荒唐。时至今日,无论从中国拍卖业发展与艺术品市场的培育,还是拍卖业眼前利益与社会公信度关系的角度考虑,艺术品拍卖保真的问题都需要引起从业者和司法部门的认真思索。否则,听任中国艺术品拍卖业不保真假的做法演变成“明规则”,恐难避免因“拍假者无责、无责谁不拍”引发的行业混乱。有法可依固然是好,再好也别与理相悖。我想,《拍卖法》中的相关条款是否到了该改一改的时候,只有法理相符才能达到一法之正,促使保真有望,让所有买家放心大胆地举牌竞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联系我们|【艺术部落】 ( 京公网安备1101140085号  

GMT+8, 2024-4-20 17:49 , Processed in 0.104901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